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受騙失業權不可推翻 彌償設5000萬元上限

來源:東方日報    日期:2025-01-21

【本報訊】在《業權條例》下,即使賣家因涉及第三者欺詐而失去業權,日後亦不可推翻,惟不知情前擁有人將有權獲得彌償基金下的補償。發展局發言人指,土地業權彌償基金將會根據《業權條例》而成立,向因欺詐而喪失在業權註冊制度下土地權益的人士作出設有5,000萬元上限的彌償。當局指出如不設上限將會對彌償基金帶來非常高的破產風險,因為一兩宗高價物業的索償可能會耗盡彌償基金,而參考2023至24年土地註冊處註冊的轉讓中,超過99%的代價款額並不超過5,000萬元,當局認為5,000萬元將能為絕大多數物業擁有人提供足夠的保障。

倡政府供1.5億備用貸款

彌償基金將以自負盈虧的原則營運,彌償款項將由彌償基金支付,該基金的經費來自根據《業權條例》註冊物業轉移的徵費,日後每宗物業轉移將收取0.014%的劃一徵費率,即買家每支付100萬元代價款額,便要向彌償基金供款140元,上限為7,000元。而為提供足夠的緩衝以支付彌償,發展局建議政府為彌償基金提供一筆為數1.5億元的備用貸款。

為防止任何人欺詐地提出相關彌償申請,在物業欺詐個案中,提出彌償申請的先決條件,是必須獲得法庭在更正業權申請中作出的命令,並且沒有參與或知悉有關欺詐行為。而為對欺詐的彌償申請產生阻嚇作用,發展局建議在《修訂草案》中引入一項新罪行:對欺詐地遞交任何事項的註冊申請或欺詐地遞交彌償申請的人,最高罰款500萬元和監禁14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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